关于申报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31


鲁教职函〔2016〕1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开展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认定20个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院校和企业坚持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宗旨,积极推进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形成科学有效的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加快促进产教融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申报院校条件。

  1.参与申报的高职院校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参与申报的中职学校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2.每所院校限申报一个专业(群),该专业须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专业(群);每个专业(群)选择一家合作成效好的企业共同申报。

  3.申报专业与企业持续合作满5年(含5年)以上,拥有3届(含3届)以上毕业生,并且当前处于良好合作状态。申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8%以上,取得双证书比例达到95%以上。同时,应牵头制定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为省级特色品牌专业(群),或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

  (二)合作企业条件。

  1.合作企业为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企业形象,属于区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合作企业具备一次性接收20名以上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或就业的能力。参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或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优先申报。

  3.合作企业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职毕业生月工资收入保持在3000元以上,中职毕业生月工资保持在2500元以上,并制定较完善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三)合作成效。

  1.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依据企业的岗位职责,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双主体育人”模式,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用人标准有机衔接,为用人单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共同建设课程体系。依据企业的岗位能力要求,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专业人员共同确定课程体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课程活动方式),共同开发编写教材,共同制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课程内容要体现行业要求、职业标准、技术标准、企业新技术、生产新工艺,同时涵盖团队合作、责任担当与奉献精神等职业素养方面的要求。

  3.共同组织实践教学。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与学校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与实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技术技能的养成规律,共同完成实践教学,选聘企业兼职教师,做好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

  4.共同建设师资队伍。校企双方优势互补,师资队伍实现共建共享。学校教师在企业挂职,增强实践经验,企业员工承担教学任务,提高理论基础,教学即工作,工作即教学,二者达到有效统一。

  5.整合优化实训资源。学校办学资源与企业生产经营资源优势互补,学校与企业、教育与产业实现有效对接。企业与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整合校企资源,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

  6.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企业文化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修订、完善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结合,塑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创新一体化合作办学的评价机制,制定以育人为目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企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7.合作办学多元化。申报院校开设的其他专业都全面开展校企合作;合作企业除了与申办院校合作外,与其他院校也开展了广泛、多角度的合作,充分体现企业合作的意愿及社会责任感。

  二、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佐证材料(见附件2)。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要求。申报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的示范院校和企业,由合作院校牵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经所在市教育局推荐上报,每个市1-2所,高职院校可直接申报。合作企业只能确定1所院校,不能重复。

  (二)认定办法。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20 个省级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其中,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5至8所,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12至15所。评选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我厅将认定为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

  四、报送要求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附件1)和佐证材料(附件2),电子版发至sdly8736@qq.com ,纸制版一式2份寄至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人:孟令君,夏岩;电话0531-81916527,0531-81916556。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8号408房间,邮编:250011。

附件:1.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书.docx

    2.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合作办学示范院校和企业申报佐证材料.docx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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