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济南市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0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19〕1016号)要求,在2020年遴选首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基础上,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济南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济南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省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申报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程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申报企业范围”“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diei.org.cn),按照申报流程和指南注册账号并线上申报,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需加盖公章。第一批已经公布的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同步完成平台信息补录工作。

第三步:本批次集中审核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由省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推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二)优先享受国家产教融合试点相关资金、政策支持。

(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相关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失信惩戒

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市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郭仰东  0531-66607111

                                              吕多智  0531-66608506

省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技术  0531-88987110

附件: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附件

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机关

企业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校企合作情况

1.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 )

2.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 )

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4.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5.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6.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9.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企业自查情况简述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公告提出“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


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的公告.docx

编辑:王旭艳信息来源:社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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