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31


鲁政字〔2014〕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政府决定,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和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

(一)调整方案。

1.省出版技工学校(省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并入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撤销省出版技工学校(省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省商务技工学校并入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撤销省商务技工学校事业单位建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技工学校从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剥离后并入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不再保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技工学校牌子。

省文化艺术学校由省文化厅划归山东演艺集团管理。

省环境保护学校并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撤销省环境保护学校事业单位建制。

省人口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人口学校、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并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撤销省人口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人口学校、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省粮食干部学校并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撤销省粮食干部学校事业单位建制。

上述中等职业学校并入相应院校后,不再保留原学校牌子,不得再以原学校名义招收学生;原学校在校生仍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仍以原学校名义办理毕(结)业手续。

2.撤销省地矿技工学校事业单位建制,现有教职工由省地矿局妥善安置,在校生委托山东冶金技师学院代管,毕(结)业仍以省地矿技工学校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3.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省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省城市服务技术学院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省职工教育干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下一步对其调整整合,目前暂维持现状不变。

(二)组织实施。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整合,协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及划转、合并、档案移交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经费、资产的划转工作。省编办负责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编办负责在职人员划转、离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审计厅会同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整合、撤并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依法进行审计。学校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工作由原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本通知下发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职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调整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

自2014年9月1日起,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工中专、农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等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籍学历、考试招生、就业指导等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

三、其他要求

(一)本科院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和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除因举办初中后5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外,原则上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2011年以来连续3年未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再以原批准机构名义继续办学。

(二)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规范和清理,逐步取消一校多名、一校多牌。学校最多可加挂一个牌子,不得使用“职教中心”、“职业教育中心”作为学校名称。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进行招生、教学、颁发毕业证书等。各市要在 2014年 11月 30日 前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情况分别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自 2015年 1月 1日 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不再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自 2017年 9月 1日 起,取消普通中专就业报到证制度。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和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工作,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体制调整期间,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在校学生及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合并、撤销学校的在校生仍享受现有各项政策,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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