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31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职发[2013]3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职院校、技师学院: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提出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的要求,充分发挥双方办学优势,强强联合,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3日


 


 


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结对合作培养学生,支持具备一定学力基础的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学校基本条件。试点院校须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办学声誉高,办学水平及教学改革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高等职业学校须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有3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并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省技能型特色名校及具有单独招生资格学校优先。技师学院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技工院校,基本达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条件,应以培养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连续4年招收预备技师,并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院校优先。一校双牌的院校须达到高等职业学校或技师学院上述要求。


(二)试点专业基本条件。试点专业应当选择面向生产、建设、服务一线,职业特征明显、技术要求高、市场需求量大,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并已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制造类和服务类专业,属于合作院校的骨干专业,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师生比不低于1:16;专任教师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达到70%,高级技术职务不得少于3人,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90%;本科以上学历达到90%,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高等职业学校达到70%、技师学院达到30%;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比例高职院校达到30%,技师学院达到70%。


2.试点专业校内实训设备总值制造类不低于600万元,服务类不低于300万元。建有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有两家以上合作品牌企业。


3.试点技师学院须具有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试点高等职业学校尚无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可以提出设立申请。


(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品牌企业支持下由合作院校共同研究制定,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产业紧密对接,职业标准嵌入课程内容,达到专科学历教育、预备技师教育的基本要求,由合作院校组织专家论证,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定。


(四)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坚持育人为本,将服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的有效对接,使学生能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一致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探索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大力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突出合作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鼓励合作培养试点院校间人员交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共同发展。


(五)招生。对高等职业学校与技师学院合作培养试点专业单独增列招生计划,在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等资料中单独注明“与xxxx合作培养”,合作招收的学生同时注册高职(专科)学籍和预备技师学籍。学生按规定标准只缴一种学费。


(六)证书。试点专业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经合作院校共同测试成绩合格,均可同时获得合作院校的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三级资格证书。


三、实施步骤


1.根据双方自愿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学校自由结对订立合作培养协议,明确合作培养任务、权利、义务。


2.合作院校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3.合作院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合作培养申请和技能鉴定资质申请,填写《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申报书》,提交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请,并附合作培养协议、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论证报告、相关佐证材料。


4.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合作培养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合作培养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及试点专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审批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提出的技能鉴定资质申请。


 


附件1.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申报书


2.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专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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