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 “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31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 “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


鲁教职发[2013]4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有效对接,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及有关政策精神,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将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学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范围。凡是达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合格标准,执行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充足的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学校,上述所列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均可申报试行“双证互通”试点。试点专业应是国家已经颁布职业标准并已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


二、试点学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试点专业的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免除考前培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可作为理论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试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合格者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符合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技工学校的学生学业考试合格,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为做好政策衔接,学生学籍、毕业信息报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备案。毕业生当年可以报考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春季、夏季高校招生考试。试点学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三二”连读。试点学校的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及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享受有关奖励和免试升学政策。


四、试点学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将服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合理确定培养目标、规格,对接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建立适应职业学校学生特点、以典型工作任务为主体的新型课程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学标准,确保公共基础课教学安排不少于1学年、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3,实践教学的课时数不低于专业技术课程的1/2,全面推行做中学、做中教和理论实践一体化,使学生能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相一致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各设区的市要积极探索在试点学校试行学分互认、学籍互转办法。不同类型的试点学校在同一层次内实行理论知识测试互认、互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知识测试实行一考多用,互认、互通。


六、试点学校均享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的政策待遇。


七、试点学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论证、审批,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3日


 


上一篇:关于公布2013年度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